地籠網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八個月 |
2022-01-14 11:09: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中國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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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況
2021年8月27日,李某某、畢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區大觀河入口處滇池水域使用地籠網非法捕撈水產品時被民警查獲。在其非法捕撈的作業漁船上查獲漁獲物凈重41.4Kg和地籠網六張。經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漁業行政執法處認定,被查獲的地籠網屬于禁用漁(網)具。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畢某某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二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并賠償了生態修復費用,建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認為,李某某、畢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所提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和查明事實,法院均予以確認。李某某、畢某某被公安民警現場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二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且賠償了生態修復補償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二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法院已予以充分注意。綜上,法院根據李某某、畢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及二人歸案后的表現,認為對二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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