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管理 就相關公告公開征求意見 |
2020-03-21 08:54: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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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農漁養函〔2020〕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會同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組織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的公告”?,F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請于2020年4月19日前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yyc@agri.gov.cn。   附件: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管理,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并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物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以及水產養殖動物用麻醉藥品(除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管理藥品外),依法按照獸藥監督管理。 二、生產、進口、經營、發布廣告、使用《清單》所列類型物質,用于水產養殖的,應嚴格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監管。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生產、進口、經營、發布廣告。水產養殖禁止使用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的《清單》所列類型物質。 三、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行動,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名義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行為的行政處罰,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行為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普及和政策宣傳工作,積極為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相關審批業務等方面提供服務,引導其規范生產和經營。要教育水產養殖者使用國家批準的水產養殖用獸藥,認準獸藥標簽上的獸藥生產許可證號、獸藥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號)和二維碼標識,拒絕購買和使用假劣獸藥。   附件: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   農業農村部       2020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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