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強拆魚塘,養殖戶損失慘重索賠72萬,最后是這么判的! |
2021-08-27 09:50: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水產養殖網綜合
我要評論 |
| 養殖戶在其承包和租賃的農用地上建設經營魚塘,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卻被當地政府以違反村鎮建設規劃為由強制拆除,損失慘重。養殖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當地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卻未在規定時間內立案。檢察機關及時監督,使養殖戶得到賠償。8月25日,最高檢舉行“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起行政審判程序監督案例。
政府執法隊強拆魚塘
致養殖中心水產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
山東省某養殖中心(以下簡稱某養殖中心)系個體工商戶。該養殖中心在其承包和租賃的農用地上建設經營魚塘,并辦理了工商登記。
2019年5月5日,養殖中心所在地的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鎮政府)以違反村鎮建設規劃為由向某養殖中心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其在2019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所建魚塘,逾期將由鎮執法隊強制拆除。
2019年5月9日,某鎮政府組織人員對魚塘進行強制拆除,導致某養殖中心養殖的水產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
2019年10月17日,某養殖中心將某鎮政府起訴至某區法院,請求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2019年12月13日,某區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某鎮政府未履行相關的催告及告知程序,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2020年3月13日,某養殖中心向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鎮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720405.87元。某區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其補正起訴材料。
檢察機關及時監督
養殖戶拿回近25萬元賠償
2020年3月27日,某養殖中心認為某區法院對其起訴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某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某區檢察院予以受理,聽取了某養殖中心的意見,進行了調查核實。經審查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登記立案制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某養殖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向某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某區法院應當于七日內即2020年3月20日前決定是否立案。但截至某養殖中心向某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時(2020年3月27日),某區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2020年3月30日,某區檢察院向某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法院盡快對某養殖中心的起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某區法院接到檢察建議后,于當日決定對某養殖中心的起訴予以立案。該案后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某鎮政府賠償某養殖中心249440元。
來源:正義網 
文字整理:李夢欣
【編后語】
這兩年養殖場被拆除的現象屢見不鮮,上面這個養殖中心的案例,應該會給養殖戶朋友提供很好的參考,只要你的養殖場有正規的審批手續,你就可以放心大膽地養下去,哪怕不得不拆除,你也會獲得一定的賠償。這個養殖中心合理地運用了法律的手段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這兩年拆除養殖場的理由最多的就是環保治理,養殖戶一定要根據當地的治理標準,進行養殖尾水處理,這樣才會更保險一點。如果你的養殖場沒有相關的手續,哪天地方上說不定一紙令下就拆了。這兩年類似這樣的情況太多了,尤其是養牛蛙等品種的朋友,感覺已經變成了游擊隊,福建拆了去江西養,江西拆了去湖南或者廣西養,這都不是長久之計。建了又拆,第一是浪費了資源,第二是浪費了養殖戶的時間,如果有一套完整的手續就不用再怕被拆了。
另外養殖戶可以成立家庭農場,最近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鼓勵培育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成立正規的家庭農場之后,會獲得一定的扶持力度。從這兩年的新聞可以看出來,很多地區都加大了對家庭農場的扶持力度,還有很多財政、稅收、用地、金融、保險等優惠政策,為家庭農場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證照齊全的養殖場如果被拆,養殖戶也要正確應對,有的朋友遇到這樣的情況會走信訪等路線,其實搜集各種證據才是最正確的做法,在養殖場被拆除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把過多的時間浪費在信訪上,錯過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時間,再去起訴的話,法院也就不受理了,哪怕你找再厲害的律師都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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