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季捕鰻魚39尾 三人合伙觸犯刑律 |
2021-10-20 16:53: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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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顧某、顧某某三人在禁漁期內合伙捕鰻魚苗39尾、售款546元,卻因為“0”入刑規則而觸刑律。9月6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認定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依法判處緩刑。
陳某、顧某明知江蘇省海洋伏季休漁時間為2018年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仍于2018年6月11日至13日,伙同顧某某至海安市老壩港北凌閘口,用事先準備的敞口舢板船、鰻魚苗網、苗格箱等工具偷捕鰻魚苗。期間,三人共計捕得鰻魚苗39尾,由顧某以每尾人民幣14元的價格出售,得款人民幣546元。
經鑒定,三人所用漁網為單樁框架張網,網囊網衣最小網目尺寸為1.06㎜/目,小于2013年11月29日農業部下發規定的黃渤海海域單樁框架張網的最小網目尺寸35㎜/目。
2018年6月13日,海安漁政監督部門發現三人在E120°37′、N32°37′海域捕撈鰻魚苗,遂在查處中當場抓獲顧某某,陳某不顧危險,跳入海中逃脫。陳某上岸后,出于畏罪心理,主動向警方投案。顧某某、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2018年6月15日,漁政部門將案件移送警方審理。警方于同日立案偵查,并電話傳喚顧某到案。歸案后,顧某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案件辦理中,三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46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顧某、顧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經警方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均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顧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判處被告人顧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入刑起點問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睂τ诜欠ú稉扑a品罪的入罪起點問題,2016年8月1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由此可見,只要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無需考慮捕撈的數量和金額,一律構成犯罪,也就是捕撈數量和金額的“0”起點。
本案中,盡管三名被告人僅捕獲了鰻魚苗39條,銷售金額546元,但由于他們使用網囊網衣最小網目尺寸為1.06㎜/目的漁網,小于農業部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35㎜/目,捕撈的數量和金額為“0”,同樣達到入刑起點。故而,法院判決三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任何人妄圖違反規則,到頭來只會遭受規則的報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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