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開展增殖放流 修復受損生態 |
2021-12-13 14:14: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今日城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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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會同區海漁執法大隊、靈川鎮政府、莆田市公安局靈川派出所,共同在靈川鎮太湖村開展增殖放流,對黃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遭受損害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了有益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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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投放的成體魚由黃某某自愿出資購買 經查,2021年6月,東海海域禁漁期內,黃某某獨自駕駛自有的鐵架木質船,在靈川附近海域使用電魚的方法配合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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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指認作案所用漁船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認為,黃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同時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但同時,黃某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漁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客觀上又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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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精神,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依法用心辦好群眾身邊的每一個“小案”,承辦檢察官充分聽取了偵查機關、海漁部門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鄉鎮、村居的意見,并與黃某某進行了耐心細致的交流溝通。經承辦檢察官鼓勵、引導,黃某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自愿出資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復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主觀惡性、行為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表現,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公開宣布。
法律威嚴不容侵犯,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卻不能一味從嚴,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情理法相統一,善于處理復雜問題、修復受損關系,把“以人民為中心”貫徹始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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