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萬尾魚苗游進漓江,興安檢察公益訴訟守護漓江源頭生態環境 |
2021-12-13 14:17: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興安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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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安是漓江的源頭,如何發揮檢察公益訴訟職能,固本清源,保護好漓江的生態環境資源,責任重大。12月9日,興安縣檢察院組織在靈渠南陡口開展非法捕撈案件集中增殖放流生態修復活動,用非法捕撈案件當事人繳納的生態修復費購買8萬余尾魚苗投放至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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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呂忠榮,興安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文明,縣河長辦、農業農村局等有關單位人員參加活動?;顒友埧h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現場見證和監督。非法捕撈案件當事人一同參與增殖放流活動,修復因自己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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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現場,非法捕撈案件當事人受到了一次深刻地教育警示,表示今后要遵守法律,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021121314202885.jpg[/imG] 興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呂忠榮
n2021121314210012.jpg[/imG] 興安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文明
文明檢察長指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時關于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央“長江十年禁漁”行動。興安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職能,今年以來,共辦理涉漓江和湘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39件,主要涉及漓江和湘江上游、支流非法侵占河道、向河道傾倒垃圾、隨意丟棄死豬等案件。為進一步保護兩江流域漁業資源,從源頭上打擊非法捕撈行為,興安縣檢察院開展打擊禁用漁具專項行動,聯合縣農業農村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地毯式排查,在漁具店收繳了400余個地籠網和40余臺電魚機,聯合藍天救援隊、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全縣河道重點區域清理出地籠網300余個,并通過增殖放流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2021年以來,興安縣檢察院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19件。主要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比如炸魚、毒魚、電魚等)。這些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文明檢察長指出,希望通過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增強群眾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意識和行動自覺,達到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的效果。希望在場的代表、委員們充分發揮聯系廣泛的優勢,多宣傳、多關注興安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護好身邊的綠水青山。
呂忠榮書記指出,開展漁業增殖流放活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是落實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的有力舉措。并針對興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幾點意見:一是行政執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重視并開展好日常巡查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破壞生態環境類犯罪案件;二是要加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公檢法要加大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心慈手軟、姑息遷就,在辦案過程中要嚴格落實“誰破壞,誰恢復”原則,堅持打擊犯罪和生態環境修復并舉;三是要進一步加大環保宣傳力度,讓更多群眾參與到同非法捕撈、非法狩獵等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中來,形成全民共同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四是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深化協作,形成合力,全力推進生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向縱深發展,在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突出生態長效治理、推動生態價值變現上再下功夫、再作文章、再謀新篇,為興安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
【法條鏈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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