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違法被罰 牛蛙抽檢不合格 |
2022-01-17 17:48: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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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崇處〔2021〕302021001207號)顯示,上海由由東島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存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中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588.5元,罰款1.5萬元。
經查,2021年9月16日,上海格瑞產品檢測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海由由東島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以下簡稱“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1年9月30日,上海格瑞產品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經營的牛蛙食材經抽樣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2.54μg/kg)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0月22日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對當事人崇明由由喜來登酒店涉嫌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經營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2021年9月13日,當事人在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從上海曼堅貿易有限公司處以每千克35.97元的價格(含稅價)購入20千克牛蛙,剝皮去內臟切塊后獲得10千 克牛蛙半成品用于經營。至2021年9月20日止,當事人使用3.25千克上述牛蛙半成品制售3例銷售價為178元/例的泡椒跳水蛙,使用3千克牛蛙半成品制作3例泡椒跳水蛙宴請客戶(未收取費用),使用2千克牛蛙半成品試制新菜品(新菜品擬售價178元/例)以及使用1.75千克用于抽樣檢驗。當事人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經營行為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513.925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588.5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了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經營的行為。同時,當事人采購牛蛙時未查驗相關供貨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同時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貨值金額較少,且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并及時整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形,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捌拾捌元伍角(588.5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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