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人不利己!為泄私憤報復,向鄰居魚塘投毒,法院判他坐牢又賠錢 |
2022-05-09 10:42: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昭陽區人民法院
我要評論 |
| 近期,云南昭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鄰里結怨,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在他人魚塘內投放毒藥的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陳某某因瑣事與夏某某發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某為發泄心中的不滿,將三瓶“滅掃利(甲氰菊酯)”倒進夏某某的魚塘內,導致魚塘內的魚全部被毒死。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夏某某要求被告人賠償其經濟損失,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泄憤報復,向被害人夏某某的魚塘內投放農藥,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賠償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夏某某造成的物質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夏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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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溫馨提醒
     鄰里關系是人的重要社會關系之一,其融洽與否直接關系到個人以及家庭的幸福安寧,也維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正所謂“遠親不如近鄰”,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正確對待鄰里關系,尤其是當遇到鄰里糾紛時,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克制、互相諒解與包容,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否則,作出法律所不容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一失足成千古恨,必然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來源:昭通市昭陽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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