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水產品篇 ● 一) |
2022-05-12 13:36: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大連保稅區管委會
我要評論 |
|   2022年1月,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開始生效,覆蓋東盟10國、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15個成員國總人口達22.7億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達26萬億美元,出口總額達5.2萬億美元,均占全球總量約30%。
  2021年,我國對RCEP成員國出口水產品672.4億元,占我國水產品出口總值的48.2%。按單一國別計,我國水產品前十大出口市場中,RCEP成員國占五位,分別為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分別出口235.6億元、111.3億元、99.7億元、85億元、65.6億元,具體如下:
2021年我國出口RCEP成員國水產品示意圖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現搜集整理RCEP水產品技術性貿易措施,以期為水產品出口企業開拓RCEP市場提供指導。
   日  本
   監管機構
   日本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農林水產?。∕AFF)、厚生勞動?。∕HLW)、消費者事務署(CAA)和日本海關及關稅局。
   技術法規和標準
   日本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衛生法》《食品標簽法》《健康促進法》等。
   日本對水產品等食品中的農用化學品(包括殺蟲劑、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等)殘留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包括74種豁免物質和20種禁用物質清單;對日本官方沒有確定農用化學品最大殘留限量(MRL)的,適用0.01ppm 的默認限量,抗生素除外。日本對未確定限量的抗生素物質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規定為不得檢出。
   此外,日本還針對用于生食的雙殼貝類和其他貝類中的諾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 魚類和貝類中的汞、多氯聯苯、貝類毒素、水產品中的微生物等進行規定。 
   合格評定程序
   1.日本對進口水產品實行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
   進口檢驗方面,日本重點關注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等安全衛生指標,并采取自主檢查、監控檢查、命令檢查和行政檢查(監控檢查除外)等四種進口管理檢查措施。其中,自主檢查最為寬松,檢查比例小于貨物總量的1%,要求進口商自主抽取樣品,檢查費用由進口商支付;監控檢查的比例一般為10%,如果在監控檢查中發現違規,那么將會被轉化為強化監控檢查,抽檢比例會有所提高,檢查費用由日本政府承擔;而命令檢查最為嚴格,抽檢比例達到100%,在同一國家的兩個不同出口商兩次違反特定限量標準后,從該國家進口的所有受影響商品都將受到命令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厚生勞動省要求一年內對該出口國的產品進行 300 次合規測試或該出口國兩年內沒有進一步違規行為出現,方可取消命令檢查決定。此外還有監控檢查以外的行政檢查,主要是針對初次進口、出口國在衛生管理方面有特別重要要求的食品進口、運輸途中發生特殊事件等情況實施的現場檢查。厚生勞動省會定期發布進口產品違規清單及監控檢查計劃詳見參考資料。
   進口檢疫方面,農林水產省根據《漁業資源保護法》對進口水產品進行檢疫,具體流程包括進口許可申請、書面材料審查、現場檢驗檢疫、隔離管理、精密檢查等,詳見參考資料。
   2.日本通過產品認證制度等合格評定方式對進口農產品質量提出要求,其中包括農業標準化管理認證和產品注冊等。
   日本的農業標準化管理認證,即JAS認證,是基于日本農林水產省《關于農林物質標準化及質量標識正確化的法律》(JAS法)所建立的對日本農林產品及其加工產品進行標準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場上銷售的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須接受JAS制度的監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規定。
   日本進口產品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厚生勞動省管理自愿產品注冊程序,通過注冊的產品可以加快進口檢驗檢疫程序。當進口食品被確認符合日本食品衛生法時,厚生勞動省將對產品和制造商進行登記,并免除一些進口檢查,產品注冊有效期為三年。進口食品制造商需通過海關向厚生勞動省申請進行產品注冊,詳見參考資料。
   3.標簽標志制度。消費者事務署根據《食品標簽法》要求在日本市場所有出售的水產品都必須清楚地表明原產地、致敏原、保質期、功能性申明、生物技術等信息,具體格式要求見參考資料。2003年6月17日,日本水產廳的水產標識檢討會發布進口魚類原產地標識新規,其中對原料原產地的要求,由原有的6種水產品擴展到9種,詳見參考資料。
   進口程序
   企業對日本出口水產品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進口通知書”“關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證明資料”“衛生檢疫證書”“檢驗合格證書”等。具體進口程序流程如下圖所示:
日本水產品進口程序圖
        韓   國 
        監管機構
        韓國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海洋水產部水產品品質管理院(NFQS)、農業、食品和農村事務部(MAFRA)、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農林畜產檢疫部(APQA)、韓國關稅廳(KCS)。
        技術法規和標準
        韓國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細則》《食品衛生法》《漁業生物病管理法》《漁業生物病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韓國《食品的標準和規格》對水產品制定了重金屬、異物、微生物、真菌毒素、二噁英、放射性物質、苯甲酰、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藥物成分殘留和焦油染料等多項限量殘留標準;并針對冷凍食用鮮魚頭和冷凍食用新鮮海鮮規定了包括總汞、甲基汞、鉛、鎘、大腸桿菌、細菌總數和組胺等限量指標。
        此外,食品添加劑要求詳見《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和規格》,包裝容器要求詳見《儀器、容器和包裝的標準和規格》。
        韓國于 2019年開始實施農藥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當韓國食品法典中沒有確定 MRL 時,適用0.01ppm 的默認限量。農獸藥殘留查詢網址為:https://residue.foodsafetykorea.go.kr/vd/mrl
        添加劑要求查詢網址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4_02_02.jsp?idx=820         重金屬和污染物、違禁化學品和禁止用作食品成分的物質清單及限量要求查詢網址為: 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1_03.jsp?idx=12         合格評定程序
        1.標簽。進口水產品應按照法規《食品等標簽標準》對標簽進行定制和粘貼,且標簽內容需使用韓語,具體包括“產品名稱、進口商、生產商、包裝商信息、原產國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儲存方法、轉基因標識、注意事項等27項內容。
        2.原產地標識。2002 年 7 月 1 日,韓國海洋水產部宣布對韓國產活魚實行原產地標識,并于 2003 年開始積極推進對進口活魚實行原產地標識。
        3.先檢驗后通關制度。韓國對進口水產品的檢驗分為感官檢驗和理化檢驗兩項。感官檢驗包括:形狀、顏色、新鮮度、規格、外來異物、光潔度和溫度等。理化和微生物檢驗包括:重金屬、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李斯特氏菌、抗生素等藥物和貝類毒素等。對進口水產品的農藥獸藥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如韓國發布2021年進口水產品檢查計劃列舉了對中國出口的淡水蝦檢查硝基呋喃類項目,對中國出口的鱗鲀檢查脫氫膽酸項目。
        進口程序
        向韓國出口水產品用于銷售或商業目的,則必須向食品藥品安全部申報進口。在申報進口時,除了附上普通海關文件外,還需要提供出口證書。進口商、銷售食品的個人或法人,應當事先辦理“進口食品等進口銷售業務的營業登記”。出口企業必須在對韓國進口申報前7天向食品藥品安全部登記《韓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事項,如出口企業的名稱、地點和出口產品等。
        海關、食品藥品安全部和農林畜產檢疫部是參與水產品進口清關的機構,上述三個機構清關程序及要求詳見參考資料。
        泰國
        監管機構
        泰國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漁業局(DOF)、國家農業商品和食品標準局(ACFS)、公共衛生部下設的食品藥品局(TFDA)、商務部,以及財務部下設的泰國海關。
        技術法規和標準
        泰國進口水產品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法》《漁業法》《進出口商品法》等。泰國水產品等農食產品禁限用物質標準一般以部門通知的形式發布:
        食品添加劑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418號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該規定中的食品添加劑,需經TFDA批準。
        獸藥殘留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303號BE 2550(2007)通知中,該通知規定了44組獸藥的最大殘留限量;衛生部第299號BE 2549(2006)通知規定了農食產品中禁用的氯霉素等6種獸藥;衛生部第269號BE 2546(2003)通知?規定了農食產品中禁用的β受體激動劑化學組及其鹽類。
        農藥殘留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387號BE 2560(2017)通知中,規定了泰國農食產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和再殘留限量(EMRL),該通知還規定泰國對于未制定農殘限量的農食產品將參考CAC標準,并設置了0.01ppm的默認限量。
        重金屬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414號BE 2563(2020)通知中,該通知規定了農食產品中重金屬、霉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質的參考限量值,對于未規定限量的農食產品,進口商須以CAC標準為參考。
        合格評定程序
        1.食品進口許可證。根據《食品法》,泰國食品分為特殊控制食品、質量標準控制食品、標簽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類。一般來說水產品歸屬于一般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必須獲得食品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辦理食品進口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表、進口設施或儲存設施照片、保證書等8項內容,詳見參考資料。
        2.標簽要求。泰國進口水產品標簽須遵循第410號BE 2569(2019)衛生部通知,使用泰語進行標識,涵蓋食品名稱、食品注冊號、致敏原、保質期等13項信息。
        進口程序
        泰國進口水產品在到達進境口岸前,進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國電子海關系統提交相應的入境文件供泰國海關檢查。進口清關所需材料包括進口申報表、發票、提單、進口許可證、GMP制造標準符合性證書等13項內容,詳見參考資料。在執行檢驗檢疫程序時,一般是由泰國海關、食品藥品局、畜牧發展部、漁業部等相關部門一同進行農食產品檢驗檢疫。
        本文所列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料通過國內外政府機構和相關專業網站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動態調整請以相關主管機構官方解釋、發布為準。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汕頭海關、廣州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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