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豆可持續保障計劃(SSAP) |
2020-09-18 09:30: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美國大豆出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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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白質是水生動物主要的能量來源,水生動物對飼料中蛋白質水平要求較高,但由于魚粉和魚油供不應求,所以需要尋求飼料的替代蛋白源。在眾多植物蛋白源中,大豆蛋白因粗蛋白含量高、氨基酸組成平衡、營養組成均衡、年產量高等優點成為魚用飼料的重要替代蛋白源,而大豆蛋白源中尤以美國大豆更為優質且備受青睞,這都得益于《美國大豆可持續保障計劃》。
簡介和概述
美國的大豆生產的基礎是美國全國可持續發展體系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及與之結合的在全國302,963個大豆農場精心實施的最佳生產實踐。此外,大多數美國大豆種植者都參加了經認證和審核的自愿性的可持續和土壤保護的各項計劃。
美國大豆可持續保障計劃(SSAP)是由第三方審核認證的、在美國全國范圍內驗證的可持續大豆生產的綜合體系。該體系可量化且以總量平衡結果為導向,可進行國際驗證。
美國大豆可持續保障計劃描述了保障可持續大豆生產的法規、流程和管理實踐。本“可持續保障計劃”是美國國內大豆種植者可持續發展總體計劃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了一個全國衡量系統,對全國種植者在積極改善環境方面取得的成績進行測評。
審核程序
1.美國95%以上的大豆生產者參與美國農場計劃并接受審核。(最近一年審核了23,000個農場)
2.由生產者進行年度內部審核。
3.第三方獨立的生產者審核,以確保生產者內部審核的準確性,由美國農業部委托在農業生產區內設立的2,200多個辦事處每年進行這些第三方審核。 國際認證
美國大豆驗證方式簡單:大豆出口可持續認證處提供具體的船貨記錄和文件信息,確保對該出口批次的、合乎保障計劃要求的大豆和大豆產品在簽發證書時符合美國大豆總量平衡的計算方式。
指令1 生物多樣性與高碳儲量生產管控措施和法規
2008年1月1日以后,以下區域的大豆生產受到限制:
1.1不在高度生物多樣化的草場上種植大豆。
1.1.1農業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相關法律,禁止改變瀕?;蚴芡{物種的棲息地,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干擾物種基本生存行為模式的做法:繁育、飼養及圈養活動等。
1.1.2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瀕危物種法案,以保持所列動植物物種生存的生態系統的方式,保護物種免于滅絕。
1.1.2.1私營實體從事可能破壞瀕危、受威脅物種安全的項目須在項目申請中提交“棲息地保護計劃”。
1.1.3生產者必須遵守極易侵蝕土地保護計劃有關要求。
1.1.3.1美國農業部保留極易侵蝕土地的情況記錄。生產者可以從對農場行使行政管理的美國農業部在當地的辦公室處獲得其農場的航拍圖像以及農場和土地記錄的打印資料。
1.1.3.2生產者須遵守極易侵蝕土地條例的要求,制定必需的系統性保護計劃。
1.1.3.3侵蝕度指數為八或以上的土壤所在的土地即被定義為極易侵蝕土地。
1.2不在濕地上種植大豆。
1.2.1生產者必須遵守《清潔水法》第404條關于農業對濕地影響的規定。
1.2.2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濕地保護法的規定。
1.2.2.1美國農業部持續記錄濕地情況。生產者可以從對農場行使行政管理的美國農業部在當地的辦公室處獲得其農場的航拍圖像以及農場和土地記錄的打印資料。
1.2.2.2生產者需遵守濕地保護條例,制定必需的系統性保護計劃。
1.2.2.3生產者不得在干涸或改造后的濕地上種植作物。
1.2.2.4生產者不得改變濕地用于可能的農業生產。
1.2.2.5濕地的定義為:一片以含水土壤為主的區域,其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沒或浸泡的頻率和持續的時間足以讓通常在水分飽和的土壤條件下生長的耐水植物廣泛生長。
1.3不在連片的林地上種植大豆。
1.3.1生產者將原生林轉化為其它用途須遵守美國相關法律。
1.3.2生產者遵守美國禁止將國家森林和草場中的公用土地轉做其它用途的法律規定。
1.4不在泥炭地上種植大豆。
1.4.1生產者必須遵守《清潔水法案》第404條有關農業對濕地的影響。
1.4.2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濕地保護法的規定,禁止在1985年12月23日之后改造的泥炭地上種植農作物。
1.4.3生產者應遵守所在州的相關法律,未經法規部門允許禁止以任何方式改變泥炭地的用途。
1.5不在原始林地的土地上種植大豆。
1.5.1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將原生林地轉作其它用途的有關法律。
1.5.2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禁止將國家森林和國家草地中公有土地轉作它用的法律規定。
1.6不在指定的保護區內種植大豆。
1.6.1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法律,禁止在聯邦政府保護狀態下的土地上、指定的荒野或自然研究區域的土地上、國家森林和草場受保護的土地上及國家風景保護體系的土地上種植大豆。
1.6.2生產者必須遵守美國關于禁止在受國家公園管理局保護的土地上種植大豆的相關法律。
1.7生產者必須遵守《聯邦候鳥條約》,保護共享候鳥資源。
1.8生產者如計劃拆除圍欄、合并地塊、將一片地塊分割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塊、安裝新的排水系統,或者修繕或改造現有排水系統等必須通知美國農業部農場服務局以進行適當的技術測定。
1.9大豆生產者向授權的審核機構按要求提交AD-1026表格,證明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指令2 生產實踐管控措施和法規
2.1生產者會根據情況考慮保護性耕作方法。保護性耕作管控措施有以下優點:
2.1.1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土壤健康指標。
2.1.2提高土壤水分保持能力。
2.1.3減少土壤板結和土壤侵蝕。
2.1.4減少水和養分流失。
2.1.5減少能源使用。
2.2大豆種子商業活動應遵守《聯邦種子法案》關于公平貿易和適當標識的有關要求。
2.3生產者應遵守《植物保護法案》對植物和植物產品進口的規定。
2.4生產者會考慮輪作以改善土壤健康度及生物多樣性。
2.5生產者會考慮精準農業技術,酌情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和其它先進技術。
2.5.1變量施肥和噴灑除草劑。
2.5.2對播種和除草劑及殺蟲劑的施用進行田間測繪。
2.5.3對施肥進行田間測繪。
2.5.4使用網格技術進行土壤采樣。
2.5.5單產測繪。
2.6生產者需限制灌溉并遵守在灌溉區實施水資源保護措施的要求以確保水資源的有效和公平分配。
2.7生產者會考慮采取措施減少和回收廢物,并遵守與廢物回收有關的所有當地法規。
2.8美國農業部會監測土壤侵蝕情況并實施若干方案來激勵減少水土流失。 2.9美國農業部會監測生產者使用化石燃料的情況,并實施若干方案來鼓勵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2.9.1生產者會監測和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并做好管理情況記錄,提高企業持續經營的能力。
2.10生產者必須將其作物生產納入聯邦政府生物技術協調框架下。該框架是一個基于協調各方的以風險為基礎的體系以確保新的生物技術產品對環境、人類和動物健康的安全性。
2.10.1美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負責保護農業免受病蟲侵害,包括對可能造成這種風險的現代生物技術進行法規監管。
2.10.2為保護人畜健康和環境安全,環境保護署規定無論農藥的生產方式或其發揮殺蟲效果的模式如何,其銷售、分銷和施用都必須進行登記注冊。這包括對那些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生產出來的生物體所制成的農藥進行監管的法規。
2.10.3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負責確保所有植物衍生食品和飼料的安全性和適當標識,包括通過基因工程開發的食品和飼料。
2.10.4美國農業部也在考慮根據生物技術咨詢委員會和“21世紀農業”提交的一份報告《增進共存》來制定一些更多的聯邦指導綱要。(出處:美國大豆出口協會上海代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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